攀枝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

176-1289-1020

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计扣除

编辑:攀枝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10-02

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,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,计算其增值额时,不允许加计扣除。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>的通知》(国税函发[1995]110号)第六条(一)项规定,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,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,计算其增值额时,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、交纳的有关费用,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。

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规费、基金不能加计扣除。


上一篇:土地增值税公建部分清算时能扣除吗

下一篇:新个税出租房租金如何抵扣呢

联系方式

选择专业时,如果犹豫不定,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,敬请致电,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。

  • 报名热线:176-1289-1020
  • 咨询老师:何老师
  • 点击咨询:

友情连接:

关于我们|联系我们|网站地图

QQ咨询
在线咨询
在线报名
176-1289-1020
返回顶部